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适用范围
上海市房地产抵押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包括房屋、土地以及其他与房屋或土地相连的设备、附属建筑物和设施等不动产。
操作流程
1. 申请抵押登记
抵押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抵押登记申请书;
抵押人的身份证明;
抵押合同;
房地产权利证明文件;
抵押标的物的清单;
抵押合同公证文书(抵押合同为公证合同的);
其他必要的材料。
2. 受理申请
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3. 登记
房地产登记机构对受理的抵押登记申请,应当按照《办法》规定进行登记。登记时,应当将抵押合同的内容登记在房地产权利证书上,并注明抵押权的顺序。
4. 登记完毕
登记完毕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向抵押人颁发房地产抵押权证书。房地产抵押权证书是抵押权人享有抵押权的证明。
5. 登记后手续
抵押登记后,抵押人在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处分抵押标的物。抵押权人可以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在债务到期后依法处分抵押标的物。
6. 注销抵押登记
抵押债务清偿后,抵押权人应当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注销抵押登记。房地产登记机构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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