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100 万现金法院判决案例最新版
事实认定
原告(出借人)与被告(借款人)于 [年份] 年 [月份] 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借款 100 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 [期限]。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借条一份,明确写明借款金额、借期、利息及还款方式。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原告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 100 万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收到借款后,出具了借条,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被告逾期未还借款,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
-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期限] 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100 万元;
- 被告自 [年份] 年 [月份] 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 [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 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执行方式
判决生效后,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方式包括:
- 扣划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法院可以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并扣划以支付原告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
- 查封扣押被告财产: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告的房屋、车辆等财产,拍卖变现后以支付原告的借款本息及诉讼费用。
- 限制被告高消费:法院可以限制被告高消费,禁止其乘坐飞机、高铁等,并限制其非生活必需品的消费。
- 司法拘留:如果被告拒不履行判决,法院可以对其进行司法拘留,期限最长为 15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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