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利息税征收史
存款利息税在我国的征收历史如下:
1988年1月1日:《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实施,开始对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征收20%的调节税。
1994年4月1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并入综合所得范围,按照5%-45%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8年10月1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等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发布,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并入利息所得分类,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存款利息税计算方式
存款利息税的计算方式如下:
1. 计算应纳税利息所得:应纳税利息所得是指一年内个人取得的所有储蓄存款利息收入。
2. 累计应纳税所得:将应纳税利息所得与其他应纳税所得(如工资、劳务报酬等)合计,计算累计应纳税所得。
3. 适用税率:根据累计应纳税所得适用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确定适用的税率。
4. 计算税额:将应纳税利息所得乘以对应的税率,得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5. 减免税额:若个人符合相关免税或减税条件,可从应缴税额中减免相应的金额,得出应实缴税额。
示例:
小明2023年取得储蓄存款利息收入5000元,其他收入为无,免征额为5000元,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利息所得:5000元
累计应纳税所得:5000元
适用税率:5%
税额:5000 5% = 250元
应实缴税额:250元 - 5000 5% = 0元
因此,小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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