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前朋友借5万元回国,今却下落不明谁承其债?
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债务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来的一种金钱给付或特定物品交付的关系。其中,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债务人则负有履行给付义务的义务。
本案中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本案中,30年前朋友借款5万元回国,双方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朋友为债务人,出借行为为债权人。朋友回国后下落不明,视为失联状态。
债务承担主体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81条的规定,债务人因履行债务而转移财产的,该财产仍然属于债权人的担保财产。换言之,朋友名下现存的财产,仍然可以作为债务的担保。
如果朋友名下无财产可供清偿,则债权人可以向朋友的法定继承人追偿。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未清偿的债务,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朋友的法定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朋友所欠债务的清偿责任。
法定期限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中止。从朋友回国下落不明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已中止。
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朋友仍然在世,则诉讼时效可以恢复计算。否则,超过法定期限后,债权人将丧失向朋友或其法定继承人追偿债务的权利。
综上所述,30年前朋友借款5万元回国,今却下落不明,债务由朋友承担。若朋友名下无财产可供清偿,债权人可以向朋友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追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存在法定期限,超过期限后债权人将丧失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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