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万财产保全多久自动解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撤销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借款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执行撤销的,法院应在受理后30日内审理并裁定。
如果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或者撤销执行申请,则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解除。如果法院裁定保全措施不当,则应立即解除保全措施。
手动解除财产保全操作流程
借款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手动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操作流程如下:
1. 准备材料:
- 《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
- 证据材料(证明保全措施不当的证据,如已还清借款证明、错误执行等)
2. 提交申请:
- 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
3. 法院审查:
- 法院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4. 裁定:
- 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解除保全措施条件的,将作出《解除财产保全裁定书》。
5. 解除保全:
- 法院作出解除保全裁定后,将通知相关执行机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注意要点
- 借款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30日内提出。
- 法院未在30日内作出裁定的,借款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监督。
- 如果借款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不能在30日内提出异议或者申请执行撤销,则法院将继续执行财产保全措施。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