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额认定标准详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时应按照以下标准认定借款金额:
有书面借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债权人请求出借金额在本金范围内予以支持。
没有书面借据、借条、欠条等债权凭证的,应根据其他证据确认借款事实和金额。
一方主張有借貸關系,另一方不予認可,但証據證明債務關系存在,但缺乏償還憑証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相關證據資料認定借款金額。
雙方對借款金額有爭議,又缺乏書面借據、借條、欠條等債權憑證的,人民法院應根據相關證據資料,認定借款金額。
司法解释最新版本
《规定》于2021年修订并发布,增加了以下针对金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已经支付的利息应当返还,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借款人可以请求对已支付利息予以适当保全。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存在高利贷行为:
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
借款人没有实际取得借款,但收取利息
出借人将高于年利率24%的利息计入本金牟利
借钱4000是否可以立案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款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立案受理:
在县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借款金额不低于20000元
在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借款金额不低于50000元
在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的,借款金额不低于100000元
因此,如果借款金额为4000元,原则上不符合立案标准,无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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