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4000不还是否构成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通过公开宣传招揽或者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75条规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符合以下条件:
主观条件:
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吸收公众存款的合法资格,却故意公开宣传招揽或者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吸收公众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客观条件:
1. 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较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属于“情节严重”;
2. 吸收资金人数众多:一般以200人以上为界限,但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
3. 造成重大损失:指被害人损失数额达到一定程度,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严重;
4. 扰乱金融秩序:指行为人的行为严重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对金融稳定造成重大影响。
借钱4000不还的情形
借钱4000不还的情形一般不构成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解释》,非法吸收资金的数额认定应当从下列方面考虑:
1. 吸收资金的金额:4000元属于较小的金额,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
2. 吸收资金的人数:借钱一般只涉及借款人和出借人两人,没有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情形;
3. 吸收目的:借钱通常是出于正常的借贷需求,不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
因此,
借钱4000不还一般不属于刑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范畴。但是,如果借钱人存在以下情形,则有可能构成其他相关犯罪:
1. 以借钱为名,实际进行非法融资或集资活动;
2. 恶意逃债,拒不偿还借款;
3. 骗取他人资金后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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