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15万元不还款的起诉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起诉程序
1. 准备起诉材料
借据、欠条等借款凭证
催款通知书、电子邮件或短信等催款证据
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向债务人住所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填写起诉状,并附上起诉材料。
3. 诉讼费缴纳
按诉讼标的额交纳诉讼费。
4. 法院立案受理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5. 送达传票
法院将传票送达被告(债务人)。
6. 开庭审理
法院根据传票确定开庭时间。
原告(出借人)和被告(借款人)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调查取证,查明案件事实。
7. 举证质证
原告出示借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被告可以提出抗辩意见和证据证明不欠款或已还款。
8. 法院判决
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判决债务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
注意事項
出借人在起诉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和履行情况。
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出借人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包括冻结、扣划借款人银行账户存款、拍卖借款人财产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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