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自愿给高利息算放高利贷吗?法律角度分析
判断是否构成放高利贷,不仅仅取决于借款人是否自愿支付高利息,还需要综合考虑《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
法律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高利转贷罪是指个人或单位以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向他人放贷,年利率超过36%,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这里提及的“国家规定的利率”一般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
自愿与否
《刑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借款人的自愿与否是高利贷罪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即使借款人自愿支付高利息,也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没有放高利贷。
司法解释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行为人以民间借贷或者其他名义向他人出借资金,借款人自愿支付明显高于正常利息的利息,且借款人具备辨别行为能力,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出借人不构成非法放贷罪。”
综合因素
借款人自愿支付高利息并非判断是否构成放高利贷的唯一依据。
法律更注重的是利息数额是否明显高于正常利息水平,以及出借人是否利用借贷关系对他人的经济困难或财物需求趁火打劫。
即使借款人自愿支付高利息,但如果利息数额远不能被视为“明显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并且出借人没有明显利用借款关系获取不当利益,则不构成放高利贷罪。
因此,判断是否构成放高利贷,需要结合借款人自愿与否、利息数额是否明显高于正常利息水平、出借人是否利用借贷关系牟取不当利益等因素综合考虑,不能仅以借款人自愿支付高利息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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