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500元立案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4条第1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扰乱金融秩序,属于犯罪行为。借款500元是否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相关条件
借款500元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吸收公众存款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2. 以向公众许诺还本付息为诱饵
以向公众承诺还本付息等方式作为诱饵,吸收存款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3. 扰乱金融秩序
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可能造成公众资金损失、金融市场失衡等严重后果的,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4. 数额较少不构成犯罪
根据《关于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因此,借款500元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注意:借款500元虽然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但如果以借款为名,进行非法集资、诈骗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仍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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