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 4000 元不还如何使用法律条文追回?
民法典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成立
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成立。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的义务
到期返还借款本金。
支付利息。
承担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诉讼程序
起诉
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交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举证
原告(债权人)需提交借条、转账凭证等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及金额。
被告(债务人)如有证据证明欠款已偿还或存在其他抗辩理由,也应提交证据。
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根据证据情况作出判决。
如果认定借款事实成立,则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如有约定)。
执行
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可采取冻结存款、查封财产等措施,以实现债权。
其他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债权人诉请返还借款的,应当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被告有证据证明己方不欠款或者欠款部分已还清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借款合同超过三年未约定利率的,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