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宁波公积金缴存职工可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还清商贷”)。还清商贷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借款人必须是宁波市缴存职工,且无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所贷款项必须用于偿还借款人及配偶名下已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二手房和新建商品住房均可)。
借款人本人和配偶必须同时具备公积金账户,并在贷款发放之日前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满2年以上(含2年)。
已还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需以所购住房作为抵押。
借款人还清商贷后,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权将转为公积金抵押权。若还清商贷后,借款人还需继续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将按规定办理抵押手续。
借款限额和贷款期限参照《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中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执行。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的通知》执行。
借款人可通过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宁波公积金微信公众号、宁波市各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经办银行提交申请。
办理流程
1. 借款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
2. 提交申请并初审资料;
3. 缴纳评估费,并由评估机构对抵押房屋进行价值评估;
4. 审批通过后,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抵押手续;
5. 完成贷款发放。
注意事项
借款人需保持公积金账户和贷款账户状态良好,及时偿还公积金贷款。
在还清商贷过程中,若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发生异常情况(如缴存中断、提取等),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停止贷款发放或提前收回贷款。
借款人还清商贷后,需及时到原商业银行办理抵押权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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