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
第三条 监管职责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负责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银保监局(以下简称地方银保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贷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范围
小贷公司不得从事下列经营活动: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中长期贷款(超过一年)
发行理财产品
投资于非关联方的股权
从事担保、典当、保险代理、期货、证券等业务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业务
第五条 资本要求
小贷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股东资格
小贷公司的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
拥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与小贷公司无关联关系
第七条 关联交易
小贷公司不得与关联方发生以下关联交易:
吸收关联方的存款
向关联方发放贷款
对关联方进行担保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其他企业
第八条 贷款管理
小贷公司发放贷款应遵循以下原则:
贷款对象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小额贷款客户
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风险管理
小贷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
第十条 信息披露
小贷公司应按时向银保监会和地方银保监局报送下列信息:
经营计划、财务报表、风险管理报告
关联交易、股东情况、重大事件等
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
违反本规定,银保监会或地方银保监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小贷公司及其相关人员采取下列行政处罚措施:
警告
罚款
限制业务范围
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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