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向陈某借款 50 万元作为出资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27 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借款不能作为出资。因此,张某向陈某借款 50 万元作为出资的行为无效。以下为具体原因:
借款的性质
借款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取资金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借款不属于可以转让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出资的性质
出资是公司股东对公司资本的投资,是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出资财产应当具有以下特征:
可以用货币估价;
可以依法转让;
依法可以作为出资。
借款不符合上述特征,因此不能作为出资。
法律后果
张某向陈某借款 50 万元作为出资的行为无效,法律后果如下:
出资行为无效,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张某不享有股东资格,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陈某不能要求张某承担公司债务;
如果公司破产清算,陈某只能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分配。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来作为出资,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公司股东在出资时应当仔细审查出资财产的性质,避免因出资无效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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