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本金一案后,刘某提出异议
在张某诉刘某返还借款50万元本金一案中,刘某提出异议,法院对此异议是否支持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本文将对异议提出、审查和处理的流程及法律依据进行深入分析。
一、异议的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当事人对执行标的、处理方式或者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刘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认为张某主张的50万元借款本金不成立,遂向法院提出异议。
二、异议的审查
法院收到异议后,将对异议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异议人是否具有提出异议的资格;
异议内容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
异议证据是否充分。
法院审查异议时,应当依法保障异议人的陈述权和辩论权,并根据异议内容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
三、异议的处理
法院经审查,对异议作如下处理:
异议成立的:法院撤销或修改执行通知书,并可裁定重新审理该案。
异议不成立的:法院驳回异议,执行程序继续进行。
四、法律依据
对执行标的、处理方式或者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撤销或者修改原执行通知书,也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民事诉讼法》第26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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