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条件
破产清算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或债权人的申请,对无法清偿债务的企业或个人进行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产清算的条件包括:
债务人具备破产条件
申请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必须具备下列破产条件之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有财产被法定执行,但无法全部执行的;
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
在现实生活中,"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判定标准较为模糊,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外部环境等因素进行判断。
银行贷款500万具备破产条件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可以对负有到期债务、不能清偿、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因此,对于银行贷款500万的企业或个人,如果同时具备上述破产条件,则可以申请破产清算。
需要注意的是,银行贷款500万只是满足破产清算条件之一,还需要同时具备其他破产条件才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提出破产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
2. 受理审查:法院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并作出受理与否的裁定;
3. 宣告破产并指定清算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并指定清算人;
4. 债权申报:债权人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5. 财产变现:清算人将债务人的财产变现并用于清偿债权;
6. 终结破产程序:清算程序完成后,清算人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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