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借款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民法典》第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9条、第58条规定,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款行为无效。
无效借款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借款合同自始无效,任何一方不能要求返还借款。
无效的借款合同,未成年人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返还已获得的借款。
借款人以未成年人为由拒绝返还借款的,出借人可以请求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
法定代理人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负有监护责任。
未成年人借款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或者事先阻止其借款,或者未成年人借款后,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法定代理人不承担责任。
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与他人订立合同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追认后,合同对未成年人和法定代理人都产生效力。
未成年人借款1000元的具体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借款1000元,属于无效借款。
出借人不能要求未成年人返还1000元。
未成年人也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拒绝返还已获得的1000元。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追认借款合同。追认后,未成年人和法定代理人都负有返还1000元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导致未成年人借款1000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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