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改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历次修改时间:
2015年8月28日颁布
2017年10月26日第一次修改
2021年1月1日第二次修改
最新解读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下称“新解释”),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全面修改,主要亮点如下:
一、明确受让方审查义务
新解释明确受让方对转让债权享有审查义务,若受让方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转让方不承担责任。
二、严厉打击高利贷
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高利贷的认定标准,并规定对超过法定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三、加强对借款人保护
新解释规定,借款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完善诉讼时效制度
新解释延长了民间借贷诉讼时效,规定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三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规范借据证据效力
新解释明确,借条具有双方的签名、盖章,记载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姓名、借款数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内容的,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六、保障出借人合法权益
新解释加强了对出借人的保护,规定出借人主张债权成立的,仅需提供借据等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不必再另外提供资金交付的证明。
七、加强司法审查
新解释强调了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中的司法审查权,要求人民法院对借贷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进行全面审查。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的实施,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为民间借贷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指引,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金融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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