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新规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新规明确了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条件、利息计算、诉讼时效以及担保的相关规定等内容,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司法审判实践,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
根据《规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借款人与出借人意思表示真实;
2. 借款人具有还款能力;
3. 借款用途合法。
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民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利息计算
《规定》明确,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对于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2023年1月1日起,年利率上浮不得超过24%。
诉讼时效
《规定》规定,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担保
《规定》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与借款人、出借人约定了其他责任承担方式的,从其约定。
对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或者质押权不生效。
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与债务人主要履行期限不一致的,保证期间自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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