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因借贷行为发生的纠纷。
民间借贷的范围包括: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法人之间的借贷
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例外情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不适用于下列情形:
借贷双方具有买卖、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合同等其他合同关系的,按照其他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处理。
拆借类借贷,适用拆借有关规定。
出资入股、合伙经营等,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
融资租赁,适用融资租赁法等有关规定。
符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本条规定。
适用范围 | 例外情形 |
---|---|
公民之间的借贷 法人之间的借贷 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
买卖、租赁等其他合同关系 拆借 出资入股、合伙经营 融资租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八条情形 |
意义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一条的适用范围和例外情形对于明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范围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防止其他法律关系混淆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保证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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