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期间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15年12月25日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期限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阶段(2017年7月1日至今):
2017年7月1日及以后产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修正)。
后续解读
2021年修正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于2021年8月20日经过修改,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2021修正”)。2021修正主要包括以下三项重要变化:
明确天然债务的效力:
对于因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产生的债务,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合同中的债务,虽然不予支持,但仍可作为天然债务,作为履行法定义务的依据。
扩大口头借款的证明方式:
除了原有的书面合同、录音录像等证据外,2021修正允许使用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提高高利贷的认定利率标准:
2021修正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从“年利率24%”提高至“年利率15.4%”,并明确超过该利率的利息部分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重要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适用还存在一些重要问题,如:
高利贷的认定标准:
法院在认定高利贷时,不仅要考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还要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借贷期限、借款用途等因素。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都应认定有效。但如果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的效力: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同时,担保合同的担保范围不能超过主债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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