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的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范围及相关规定
申请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下列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财产;
担保物;
诉讼标的物;
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申请人可以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申请保全:
被申请人应以其名下财产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
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资产。
相关规定
申请主体
借款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担保人等。
申请条件
借贷关系和债务数额明确;
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或有转移财产的可能;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况。
申请材料
财产保全申请书;
借贷合同或其他证据材料;
证明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可能性的证据,如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记录、出售房产的合同等。
程序
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法院审查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裁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法院执行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查封被申请人房产等;
保全期限为六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
提示
申请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申请财产保全的必要性。
法院在裁定财产保全时,应当考虑财产保全的范围和力度是否适当,避免造成被申请人的过度损失。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财产保全后及时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被申请人对法院的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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