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诉讼时效司法解释之详细解说
民间借贷活动普遍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其中专门对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作出了明确规定。
适用范围
司法解释明确适用范围为:2021年1月1日后开始计算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诉讼时效的起点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诉讼时效的起点为:
有明确还款期限的,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明确还款期限的,从催收之日起计算。催收方式包括:发送催收通知、书面催收、或者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催收。
诉讼时效期限
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中断与中止
司法解释规定,以下行为可以中断诉讼时效:
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仲裁申请。
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履行了债务。
债务人认可债务的存在或者其履行义务的期限。
诉讼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司法解释规定,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诉讼权利。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
诉讼时效中止期间不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特殊情形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形:
借贷双方在诉讼时效期间就债务履行达成新的约定,则以新的约定为准。
债务人死亡且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诉讼时效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且不超过死亡时诉讼时效剩余期间。
债务属于非法债务或者无效债务,诉讼时效不适用。
举证责任
司法解释规定,主张诉讼时效的,由其承担举证责任。
适用法律
司法解释强调,适用法律应遵循以下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前,适用原《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适用《民法典》和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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