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名义贷款人无责任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新规)生效前,法院对名义贷款人的责任判定主要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列举一则判例:
案情:
原告李某向被告张某借款 10 万元,并约定由原告的朋友刘某出具借条担保还款。后原告逾期未还,张某向刘某主张还款,刘某以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为由拒绝还款。张某遂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借款。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虽然在借条上签名,但其并非真实的债务人,其出具借条系出于对李某的友情。张某明知刘某并非实际借款人,却仍要求其还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对刘某的还款请求不予支持。
新规生效前责任判定
在《合同法》的框架下,法院对名义贷款人的责任判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是否为真实债务人:法院会审查名义贷款人是否实际参与了借贷活动,是否对借款承担还款义务。
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会考察名义贷款人出具借条或其他担保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若名义贷款人明知自己并非实际债务人,却仍签署借条,则可能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是否承担过错责任:法院会评估名义贷款人的行为是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以及名义贷款人是否存在过错。
在上述判例中,刘某并非真实的债务人,张某明知这一事实,因此法院认定张某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驳回了其对刘某的还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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