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4万却还款40万元怎么办呢?法院:竟是这般缘由
男子小张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于次年1月31日前还清。然而,到了还款期限,小张因生意不景气,资金周转困难,未能按时还款。李某多次催要未果,将小张诉至法院。小张在庭审中辩称,他已于同年6月30日前后将4万元还给了李某,但李某否认收到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小张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双方已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小张应于约定还款期限内归还4万元借款。然而,小张未能按约定还款,并无证据证明其已将借款还给李某。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小张向李某偿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损失。
小张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小张曾表示已于同年6月30日前后将4万元转账给李某。但李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其账户并未收到小张转账的4万元。因此,法院无法认定小张已将借款还给李某。
二审法院还查明,小张与李某之间有其他经济往来,小张曾多次向李某转账。法院据此推定,小张向李某转账的4万元并非借款还款,而是其他经济往来款项。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小张的上诉请求。
法院为何判决小张偿还40万元?
虽然小张只借款4万元,但法院却判决其偿还40万元,这是因为李某在起诉时主张了利息损失。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虽未约定逾期利息,但法院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
本案中,法院经计算,小张的逾期利息损失为4万元的24%,即9600元。因此,法院判决小张偿还本金4万元及利息损失9600元,合计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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