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退税政策历程及调整
开始时间
房贷退税政策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逐年调整
房贷退税政策自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调整,主要包括:
2008年
将退税基准从首套房贷扩展至所有已购住房的房贷利息支出。
将退税额度从1.5%提高至2%。
2011年
取消退税额度2%的限制,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全部退还房贷利息支出。
2016年
将房贷利息退税政策与个人所得税改革相衔接,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退税额度根据个人所得情况分档设定,最高可退还5040元。
2019年
优化房贷利息抵扣细则,将四套及以上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不得再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2023年
根据《关于促进个人住房消费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调整房贷利息退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在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申报2022年度综合所得时,允许其按《关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9号)规定享受现行住房贷款利息抵扣税前扣除额度的同时,再按1000元/月的标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房贷退税条件
享受房贷退税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购买自用住房,且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实际发生并已支付贷款利息;
房贷具有合法的借款凭证;
购房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其他住房;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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