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职责
农村扶贫小额信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监管经验明显不足,法律法规欠缺,与金融监管体系的衔接不顺畅,监管职责交叉重叠等问题较为突出。尤其是微贷公司开展业务后,监管主体的缺失问题更加明显。
扶贫小额信贷监管主要面临两大困难:一是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普遍规模较小,难以承担高成本的监管;二是监管涉及政府多个部门,跨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困难。
监管内容
扶贫小额信贷监管的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包括对业务经营、财务状况、风险控制、信贷质量、内控制度等方面的监管;二是对扶贫小额贷款的借款人的监管,包括对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抵押担保等方面的监管;三是对行业发展环境的监管,包括对信贷政策、利率水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
监管手段
扶贫小额信贷监管的手段包括:一是对机构的检查和处罚;二是对借款人的调查和风险控制;三是对行业发展环境的监督和指导。此外,扶贫小额信贷监管还可以通过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间接手段实现。
扶贫小额信贷监管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以人为本,扶持贫困人口发展;二是以市场为导向,发挥扶贫小额信贷的可持续性;三是以风险控制为基础,保证扶贫小额信贷的安全运行;四是以制度建设为保障,建立完善的扶贫小额信贷监管体系;五是以信息化为手段,提高扶贫小额信贷监管的效率。
有效路径
1. 完善法律法规
扶贫小额信贷监管首先要有一部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要对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管等各方面的内容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扶贫小额信贷监管提供法律依据。
2. 明确监管职责
扶贫小额信贷监管要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职责,避免监管责任不清、监管空白。可以考虑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门统一监管扶贫小额信贷机构。
3. 建立监管平台
建立扶贫小额信贷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平台可以收集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数据、借款人的信用信息等数据,并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预警,为监管部门监管扶贫小额信贷机构提供决策支持。
4. 加强行业自律
扶贫小额信贷机构要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行业自律机制可以对扶贫小额信贷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规范,防止违规经营,维护行业秩序。
5. 提高监管能力
扶贫小额信贷监管部门要提高监管能力,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的素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做好扶贫小额信贷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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