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抵押和质押同为担保方式,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权利转移:抵押中,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而债务人不丧失所有权;质押中,债务人将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履行后才可取回。
占有状态:抵押中,抵押物一般由债务人占有;质押中,质物通常由债权人占有。
担保范围:抵押物是债权人所有债权的担保,不限于特定债权;质物仅是特定债权的担保。
抵押的类型
抵押主要分为两类:
动产抵押:以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抵押,如车辆抵押、机器设备抵押。
不动产抵押:以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抵押,如房屋抵押、土地抵押。
质押的类型
质押根据质物不同分为:
动产质押:以动产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如贵重物品质押、商品质押。
权利质押:以债权、股票等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如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
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抵押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典》对抵押与质押的法律保护进行了规定:
物权优先性: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均具有物权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债物分离原则:抵押权人不得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擅自处分抵押物;质权人不得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擅自变卖或者转让质物。
善意公信原则:债权人对抵押物或者质物的占有善意、公信的,享有对抗第三人的对抗力。
诉讼保护:抵押权人和质权人对抵押物或质物享有除所有权人以外的对物权之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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