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时效
担保人在贷款担保合同中承担的是一种从属性的担保责任,其担保义务的履行是以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债权人只有在债务人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时,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担保人担保时效的起算点应从债务人不能到期清偿贷款本息时开始计算。
担保时效期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主债务到期后,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期间为3年。担保合同约定一个较短时效期间的,从约定一个较短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由此可看出,担保时效期间的长度受到法律和合同的双重规制,以先到期的为准。
时效中断与中止
担保时效期间内,债权人采取以下行为,可以中断时效: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担保人发出催告书
时效中断后,从中断时起,担保时效重新计算。
此外,在以下情况下,担保时效会中止:
不可抗力
战争
罢工
地震等自然灾害
时效中止后,中止期间不计算在时效期间内。
时效消灭
担保时效期间届满,债权人未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担保人的担保义务消灭。
时效的特殊情形
在以下特殊情况下,担保时效的起算点存在特殊规定:
贷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本付息的:从到期还款但未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起计算。
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的:从债务人不履行主债务之日起计算。
债权人主张担保权的:从担保人知悉或应知悉担保债权到期之日起计算。
结语
担保人的担保时效是法律赋予担保人的一种重要权利。债权人在主债务到期后,应及时主张担保权,以避免时效消灭而丧失追索担保人的权利。而担保人在时效期间内,也应当积极关注债务人的履行情况,及时采取自保措施,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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