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规定演变
1986 年《民法通则》
规定民间借贷禁止高利贷,但未明确规定利息上限。
199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2001 年《合同法》
取消了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但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超过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5 年《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重新规定民间借贷利息上限为年利率 24%。
超过年利率 36%的,视为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最新政策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于 2020 年 12 月 25 日发布,进一步明确了民间借贷利息规定:
将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上限调整为年利率 15.4%。
超过上述利率四倍以上的部分(包括本金),法院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利息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合同约定优先原则: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利率。
保护债权人的原则: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当承担迟延利息。
禁止高利贷原则:超出法律规定的利率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借贷双方之间的关系
借款用途
资金周转情况
市场利率水平等
以判断民间借贷利息是否合理合法。
注意点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可能会随着经济形势和政策变化而调整。借贷双方应及时关注相关政策变动,避免产生利息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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