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二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于2015年9月1日施行,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进行了更加细致的规定。
如何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二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1. 具备合法的主体
借贷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除外。
2. 合法的借贷目的
借贷用于正当合法用途,不得用于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3. 合法的利率
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4. 合法的借贷方式
借贷方式不违反法律规定,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电子形式。
5. 明确的借贷金额
借贷金额明确具体,不得含糊不清或约定不确定的金额。
6. 履行期限
借贷期限明确约定,不得约定不明确或无期限。
特别规定
司法解释二还对以下特殊情况作出了规定:
无效合同的处理:借贷合同无效的,出借人无权请求返还本金,借款人已支付利息的,不予返还。
利息约定不明确的处理:借贷合同对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无利息约定的处理:借贷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超过四倍利息的处理:借贷利率超过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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