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管辖法院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为日常生活需要而进行的借贷行为,不属于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管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
管辖法院的确定
1. 住所地法院
原则上,民间借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合同履行地法院
如果借贷合同中有明确的履行地,则也可以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3. 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如果被告没有住所地,或者其住所地不确定的,可以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4. 原告住所地法院
如果以上管辖法院均不适宜,则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管辖权争议的解决
1. 提出异议
被告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2. 管辖权异议处理
法院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在15日内审查异议理由。对于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继续审理案件。
3. 管辖权冲突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对同一案件均主张管辖权,发生管辖权冲突的,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4. 违法移送异议
如果法院违法移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移送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移送法院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异议。
5. 管辖权异议的效力
管辖权异议不影响案件审理程序。法院在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和查封措施。
注意事项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次考虑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被告经常居住地和原告住所地。
当事人对管辖法院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管辖权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案件审理程序,法院可以进行证据保全和查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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