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上诉状:驳回一审判决,请求发还借款
一、上诉人信息
姓名:张三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某某街道某某小区某幢某单元某室
二、一审判决情况
原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0123456789
一审判决日期:2023年3月1日
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张三的诉讼请求。
三、上诉请求
1. 驳回一审判决。
2. 判令被告李四立即向原告张三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
四、上诉理由
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张三未提供书面借条证明借贷关系存在,但原告已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借贷事实。法院未予采信,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认定本案为高利借贷无效。但原告与被告约定的利息为年利率10%,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24%,不应认定为高利借贷。
3. 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未充分听取原告的意见,也不允许原告提交新的证据,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审判原则。原告的合法诉讼权利受到侵害。
五、证据材料
1. 微信聊天记录
2. 银行转账记录
3. 其他相关证据(如借条、收条等)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七、请求法院审查判决
恳请尊敬的法庭审查本上诉状及附带证据,驳回一审判决,并依法判决被告李四偿还原告张三的借款。原告相信,法律公正,正义终将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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