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借款的认定
现金借款是指一方以现金方式向另一方借入款项的合同行为。认定现金借款的关键在于把握以下判断标准:
判断标准
1. 款项交付方式
现金借款的款项交付方式必须为现金,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其他形式的交付方式,如转账、支票、汇票等,不属于现金借款。
2. 借贷关系的成立
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明确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等主要条款。借条或其他书面凭证可以作为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3. 款项使用目的
现金借款的款项使用目的不应具有非法性或违法性。用于合法经营、个人消费等正当目的的借款,可以认定为现金借款。
4. 利息约定
现金借款一般约定利息。利息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能超过法定利率。无利息约定或利息率过高的借款,可能被认定为变相高利贷。
法律依据
认定现金借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 《合同法》
《合同法》第188条至第201条对借贷合同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借贷合同的主体、标的、成立要件等内容。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对民间借贷案件的认定、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条明确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3. 《刑法》
《刑法》第175条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明确指出“以高利转贷谋取非法利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以现金方式进行的非法高利借贷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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