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新司法解释:适用范围界定
2020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对贷款诈骗罪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申请贷款时的欺骗行为
根据《解释》,申请贷款时有以下欺骗行为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收入证明、财产证明等骗取贷款;
隐瞒真实贷款用途、还款来源、信用记录等骗取贷款;
利用虚构的担保、抵押物骗取贷款;
伪造、变造贷款合同、借据、票据骗取贷款。
贷款后的欺诈行为
在获得贷款后,以下行为也构成贷款诈骗罪:
将贷款用于与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以外的目的,且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隐匿、转移、变卖贷款担保物或抵押物,且不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
抽逃、转移贷款资金,造成贷款不能归还;
以其他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骗取贷款后不归还。
适用范围与认定标准
《解释》明确了贷款诈骗罪的适用范围,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在认定贷款诈骗罪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行为人的欺骗手段和目的;
贷款数额;
情节严重程度;
对金融秩序造成的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也强调,对于因客观原因导致贷款逾期或不能归还的,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同时,对于因非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合理原因导致不能归还的,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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