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61条介绍
贷款通则61条是指《贷款通则》中的第61条,该条规定了贷款业务的起诉时效。贷款通则61条明确规定,贷款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贷款通则61条适用范围
贷款通则61条适用于所有贷款业务,包括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只要是法律认定的贷款关系,均适用该时效规定。
贷款通则61条计算方法
贷款通则61条的时效期间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债务履行期是指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最后日期。时效期间届满,贷款人的诉讼权即丧失。
贷款通则61条打断时效
在某些情况下,贷款通则61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可以被中断。中断时效的方式包括:
借款人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
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款通知或提起诉讼;
借款人承认债务的存在。
一旦时效中断,时效期间会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何办理贷款通则61条诉讼
如果贷款人发现债务履行期已届满3年以上,且未发生时效中断的情形,则贷款人的诉讼权已丧失。此时,债务人可以主张时效抗辩,法院将驳回贷款人的诉讼请求。
如果贷款人发现债务人在时效期间内有履行债务或承认债务等行为,则可以主张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时效期间。贷款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诉讼时效丧失。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需要注意的是,贷款通则61条的时效规定只是法律上的普通时效,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延长或缩短时效期间。但是,时效期间不得少于1年,不得超过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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