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判刑新标准
2020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对信用卡透支案件的刑事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调整。
根据《解释》,信用卡透支达到一定金额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全部透支金额;
透支金额较大,且具有逃匿、隐匿财产或以其他方式逃避还款义务的逃避行为;
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透支。
透支金额的具体数额标准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透支行为情节确定,一般为5万元以上。此外,《解释》还对信用卡透支数额较大但主观上无恶意透支情形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即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认定为犯罪未遂或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案发前已偿还全部透支金额;
案发后已主动归还部分透支金额,且有还款意愿;
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可判缓刑新规定
《解释》同时对信用卡透支案件中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对于首次信用卡透支犯罪,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且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
具有悔罪表现;
积极退赃或挽回损失;
具有其他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对于多次信用卡透支犯罪或者透支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除具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以上是信用卡透支判刑新标准和可判缓刑新规定的主要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案件的定罪量刑还需要结合案情具体情节和司法实践而定。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