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还款纠纷之“借5000还4000没说话”的解读
借款人从债权人处借款5000元,后仅偿还4000元。债权人认为借款人仍欠1000元,而借款人却认为双方未明确约定剩余1000元的处理方式,故不应再行偿还。那么,借款人还欠多少钱?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借款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借人主张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举证责任
本案中,是否存在约定借款人仅偿还4000元的问题,由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债权人若不能证明双方明确约定借款人仅偿还4000元,应当认定借款人仍欠1000元。
处理方式
在无法证明双方明确约定借款人仅偿还4000元的情况下,借款人仍欠债权人1000元。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借款5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借款人仅偿还部分借款而双方未明确约定的情况,法律上一般会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优先偿还本金;
如有利息,优先偿还利息;
如有违约金,最后偿还违约金。
本案中,债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全部本金5000元以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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