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30万不还判决详解:最高院明示拒不还贷可判有期徒刑
案例背景
张某向李某借款30万元,约定借期一年,到期后张某未按期还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某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张某在收到判决书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李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张某的财产,但张某仍无动于衷。
李某无奈之下,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最高院明示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妨害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规定:对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刑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抗拒执行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二)拒不交付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物的;(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判决、裁定指定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五)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妨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案例解读
本案中,张某在收到法院判决后仍拒不还款,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案例说明,借款人拒不还贷,情节严重,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因此,借款人应当诚信履行还款义务,避免因拒不还贷而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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