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税起征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取得如下利息所得,起征点为20,000元人民币:
银行存款利息
邮政储蓄存款利息
信用社存款利息
企业债券利息
政府债券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
超额部分的税率
超过20,000元的部分,适用以下累进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
20,001 - 50,000 元 | 20% |
50,001 - 200,000 元 | 25% |
200,001 - 500,000 元 | 30% |
500,001 - 1,000,000 元 | 35% |
1,000,001 元以上 | 45% |
免征利息所得
以下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债券利息
金融债券利息(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
个人购买住房贷款利息(每年不超过12个月的,限额为1000元)
纳税申报
纳税人应在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进行个人所得税申报。利息所得的税款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扣代缴。如果纳税人取得的利息所得在20,000元以下,则无需申报个人所得税。
违法后果
未按照规定申报或缴纳利息所得税的,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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