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金清算实务指南
根据组织法,如《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规则层面,清算是指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管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载体解散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成立专门机构清理债权债务并分配剩余财产,最终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销终止市场主体的程序。私募基金监管层面的清算,是指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退出、回收资金归集和分配,并完成中基协清算备案流程等过程。
根据是否需要请法院制定清算组,基金清算可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一般来说,私募股权基金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组织清算而无须外力介入。为了完整实现基金的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完成基金财产梳理与分配、满足基金业协会规定的流程、完成税务及工商注册清算三个层面的清算工作。
02
清算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般来说,合伙型基金在签订《有限合伙协议》时,对清算人、清算时长、清算方案及程序、清算人主要职责、清算后清偿原则和顺序、资产运作和分配等方面均做出明确的约定。在清算时,可按协议签订的内容进行。
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实践中的惯例,基金清算的流程主要包括: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向中基协办理清算开始备案并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通知全体投资人、清理基金财产并进行财产分配、制作清算报告、向中基协办理清算结束备案、办理税务清税和工商注销登记及银行账户注销手续、保存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等八个步骤。具体情况如下:
(一)确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组
一般来说,清算人或者清算组在基金成立之初所签订的《合同》或《合伙协议》中就应当明确,在基金计划开展清算时,基金管理人则是根据之前的约定确定责任人,并开展执行工作。
对于合伙型基金来说,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对于公司型基金而言,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应当在基金终止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对于契约型基金来说,《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的有关规定确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作为基金清算小组成员。
清算人或清算组行使以下权利:
(1)清理基金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基金未了结事务;
(3)清缴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二)向中基协办理清算开始备案并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门报备
根据2023年2月24日,中基协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合同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对私募基金进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报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内无法完成清算的,还应当自清算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清算承诺函、清算公告等信息。私募基金在开始清算后不得再进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义和方式进行投资。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最初注册成立时系经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审批,则在启动基金清算之前亦可能需要提前向该等部门报备或报批,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三)通知全体投资人
清算人或清算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私募股权基金的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四)清理基金财产、进行财产分配、执行清算事务
在进行基金清算时,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确保基金已经从全部投资项目中退出,尽可能多的收回现金资产,并需要对基金财产进行梳理,核实基金的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并编制基金的资产负债表与财产清单。
在债务处理时,按照事先规定的当合伙企业到期或者终止时,如有未到期的债务应视为已到期,处于诉讼中的债务,应保留偿还债务的财产份额,待诉讼完结后处理。
针对基金财产分配事宜,在基金清算时应当按照基金设立时所签订的《合同》或《合伙协议》中的相关规定顺序进行处置,一般来说由以下顺序:
(1)支付清算费用,包括协助清算的专业机构人员的合理报酬及相关费用;
(2)缴纳所欠税款及其他政府费用;
(3)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
(4)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收入分配原则和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财产在支付完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支付职工报酬(如涉及)、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偿债务(如有)之前,不得分配给投资者。
(五)制作清算报告
在完成上述清理和财产分配之后,清算人或者清算组应当编制基金清算报告,清算报告是清算人或清算组对基金情况的一个汇报和总结,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内容:清算报告编制说明、基金基本概况、清算人及清算组组成、清算原因、清算起始日、清算费用、基金的清算流程、财务会计报告如资产负债表等、基金财产处置变现情况、清算费用支付及基金债务清偿情况、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情况、基金资料存放地点及查阅方式。
清算报告是向中基协上传的必要文件,合伙型基金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契约型基金应在基金合同应明确清算报告的告知与安排。
如果基金进行了托管,清算报告需要由托管人出具或者由托管人盖章确认;在基金收回投资时,投资回报需先支付至托管账户,再支付至募集账户,最后由募集账户向投资人分配。
如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者存在国有资本,则在清算时涉及资产评估等步骤。需要额外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现行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未强制要求私募股权基金清算时需要进行审计,但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聘请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对基金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六)向中基协办理清算结束备案
根据中基协AMBERS系统的要求,基金清算完成后,基金管理人需进行“清算完成”操作,即再次点击“基金清算”按钮,补充提交基金其他清算信息。其中,“清算完成”操作需上传或填报:基金清算报告、投资者信息更新、私募基金清算情况表。
(七)办理税务清税、工商注销登记、银行账户注销
除中基协要求的办理基金清算程序之外,还需要积极办理清税程序、工商注销和银行账户注销三个程序。
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清算人或清算组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如有),缴销发票,并需要提交企业注销申请书、清算依据如全体合伙人解散决定、清算报告,在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等文件后方可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就合伙基金而言,清算人或清算组应当在全体合伙人对清算报告签章后十五天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公司型基金则是在清算结束后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报告等文件并申请注销登记。
相较于提交给中基协的清算报告,在办理合伙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工商注销手续时提交给企业/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在签署主体方面的要求更高
就合伙型基金来说,提交给企业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应当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公司型基金而言,提交给公司登记机关的清算报告应当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确认(在强制清算的情形下,应当经人民法院确认)。
按照私募基金募资结算资金账户监督协议、托管协议的规定,应适时办理基金的银行账户注销。有个别银行可能会要求账户注销前已经取得工商部门注销核准文件。
(八)保存基金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
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作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妥善保管私募基金的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日起不得少于十年。
需要保存的基金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决策文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的记录文件、基金投资业务的全部会计资料、合同和交易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包括基金年报季报月报等。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基金清算报告等清算文件。
03
基金清算退出要点
(一)基金可以清算的几种情况
一般来说,对于自行清算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清算的情形可以分为存续期满时的到期清算、客观原因出现时的提前清算两大类。其中,客观原因出现的提前清算又包括了触发合同约定条件、协商一致决定清算等主动清算,和管理人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托管人解散或被取消资质等被动原因。
启动清算有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根据基金协议中约定的基金终止和清算事由出现时,则展开基金清算。其次,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则展开清算: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中基协在清算系统中列明的11条可选的清算原因,具体包括:
(1)本基金存续期满且决定不展期;
(2)本基金展期协议期满,结束运作;
(3)本基金存续期间,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
(4)本基金触发合同约定清算条件(包括止损机制等),导致本基金提前终止;
(5)依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决定终止;
(6)份额持有人大会/股东大会/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决定终止;
(7)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8)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资质;
(9)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0)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11)其他。
(二)中基协的清算流程更新与变化
自2021年底,中基协更新基金产品年度财务监测报告板块之后,相关基金提交“清算结束”前需首先完成年度财务监测报告的填报。
根据中基协的要求,自2022年开始,股权基金和创业基金年度监测报告的报送监测报表的报送截止时间统一调整为6月30日。报表的内容包含产品信息、审计信息表、填报报表、科目明细表、特别附注、财务检测报告填报承诺函。
(三)清算期可持续时间
如果私募股权基金的底层资产能够顺利变现,投资者往往能够在基金清算期获得现金利润回报,清算期的时长不会持续太久。但是,如遇私募股权基金出现亏损或者是投向的底层资产难以变现,基金无法顺利清算的情况,投资者与管理人就退出问题涉及到的司法问题也层出不穷。
私募股权基金的《合伙协议》或是《合同》一般不会约定清算期时长,《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清算期长短也并未强制性规定。当基金资产中的底层项目未能实现退出,也无法在短时间内获得资金回流将会极大程度上影响基金的清算周期。
(四)基金进入清算期但有资产无法退出
首先,为避免出现基金进入清算期不能清算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期前期合理规划好各阶段资金投向,综合考虑项目成熟度,为基金营造更健康的现金流。在基金退出期内,管理人应当将可以处置的资产尽可能的变现,以便在清算期将现金分配给基金投资人。
其次,当管理人盘点底层项目时发现基金存在不能立刻处置变现资产,并且其底层项目本身发展状况良好,项目资源优质,但是缺乏流动性的情况下,应尽量寻找非诉讼的其他途径,主动寻找其他份额持有人或者并购方的方式实退出。
最后,部分基金清盘也可能存在非现金分配的情况,即直接将基金持有的标的公司的股权分配给投资人。但这种情况涉及标的公司的配合程度,如遇到基金投资者数量众多,可能会导致标的公司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或者股权分散等问题,操作难度较大。
(1)情况一:当管理人行为导致退出条件不成就的,视为退出条件已成就。
如(2020)赣0102民初697号案件中,原告(转让方)与被告方某基金管理人已经签订了《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且内容真实事实清楚,属于合法有效。基金管理人作为协议相对方,在协议中已同意投资者份额转让行为,却未积极主动去基金托管人处办理基金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导致投资者无法退出的,其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协议生效条件已成就。
(2)情况二:基金退出不利,投资者是否能够代位行权。
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赋予的“派生诉讼”权利直接起诉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相对方,合伙型基金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由基金份额持有者直接提起“派生诉讼”。但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权成立的条件还包括主债权、次债权的合法有效、债权到期、债权金额确定等。也就是说,要在基金产品到期的情况下敦促管理人进行清算并出具清算报告,固定管理人对投资者的应付款项及付款期限,同时,在基金投资运行期间,及时要求管理人披露对外投资的基础交易文件副本,掌握基金底层资产情况,防止管理人失联或者怠于履职情况下造成的无法证明债权存在、合法、到期等问题。
情况三:投资者以管理人过错导致基金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理由,主张解除基金合同的情况。
如(2018)川0191民初14969号案件中,投资者已经与某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合同并且完成了资金募集程序,且基金的资金确已完成了对外投资,投向约定事项,且投资者对投资存在的风险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其仅以未能获取所投资金增值收益为由主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进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因此类风险属于固有投资风险,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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