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保管年限规定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2016年11月1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其中包括保管年限的规定。
一、保管年限的含义
保管年限是指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大额资金账户和有价证券账户进行持续核查和管理的年限。
二、保管年限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的大额资金账户和有价证券账户保管年限为5年。5年后,证券公司不再对该账户进行持续核查和管理,但仍负有保管该账户的责任。
三、保管年限的作用
保管年限的规定有多重作用:
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公司持续核查和管理投资者的账户,可以及时发现和防范账户异常情况,保障投资者资金和资产安全。
防范市场风险:通过对投资者账户的持续核查,证券公司可以掌握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行为,及时识别和控制市场风险。
促进市场稳定:保管年限规定可以有效缓解投资者频繁交易带来的市场波动,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运行。
四、保管年限的例外情况
在以下情况下,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保管年限:
投资者因身体或精神等原因无法操作账户,委托他人代理操作的;
投资者因特殊情况长期无法本人亲自处理账户事务的;
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和目的等因素,认为有必要延长保管年限的。
以上为《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关于保管年限规定的主要内容。投资者应充分了解保管年限的含义和作用,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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