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单位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为了规范单位对银行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特制定以下规定:
确认收入
单位取得银行利息收入时,在确认收入时点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即:
利息收入于利息到期日确认,而非收款日。
单位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或利息结算单等相关凭证,核对并确认利息收入金额的准确性。
会计分录
单位确认银行利息收入后,应按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注:如果单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利息收入,则借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单位直接提取现金,则借记"现金"科目。
举例说明
假设某行政事业单位于2023年1月1日将500,000元资金存入银行,年利率为3%,存期一年。2024年1月1日,单位收到银行利息15,000元。则单位应于2024年1月1日按以下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5,000元
贷:利息收入 15,000元
税务处理
单位取得的银行利息收入,应按照相关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单位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将银行利息收入计入收入总额,并按适用税率计提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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