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循《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其中对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核算有明确规定。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资金存入银行后,银行按照存款金额和利息率计算并支付的利息收入,是单位的一项非税收入。
会计分录具体方法
业务发生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说明:收到银行利息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利息收入。
年终结账时
借:应付利息 贷:利息收入
说明:年末按照应计原则,将未收到的利息收入计入应付利息,抵减当期利息收入。
次年年初冲账
借:利息收入 贷:应付利息
说明:次年收回未收到的利息收入时,借记利息收入,贷记应付利息,冲销前期结转的应付利息。
注意事项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即收入在业务发生时确认,无论是否收到实际款项。
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的利息率由银行根据存款金额和存期确定,单位一般无法协商。
行政事业单位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
通过遵循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会计分录的具体方法,可以准确反映单位的利息收入情况,保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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