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适用范围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该办法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
适用条件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是指以股权或类股权投资方式,通过投资于未上市企业来获取财务收益的投资活动。
基金管理人:是指依照规定依法设立,从事管理私募股权基金业务,取得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是指由基金管理人募集资金,按照特定投资策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的私募投资基金。
具体规定
募集和投资
《办法》规定了私募股权基金募集方式、投资比例、投资期限等方面的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封闭式募集方式募集资金。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未上市企业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70%。
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年。
资金管理
《办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并完善资金收付、核算、保管、清算等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基金资金安全和规范运作。
基金管理人不得挪用基金资金,或者将基金资金与其他资产混同管理。
信息披露
《办法》要求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年向投资者出具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季度向投资者出具基金运作报告,包括基金资产负债情况、收益分配情况、投资项目情况等。
风险管理
《办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风险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控制投资风险。
基金管理人应当定期对基金的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监管
《办法》明确了中国证监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职责。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违反《办法》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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