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保险条例适用范围及具体规定
福建省社会保险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人群
社会保险条例适用于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就业的下列人员:
企业职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
港澳台投资企业职工
其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职工
参保义务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险种
社会保险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险种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
住房公积金
具体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休后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在医疗期间可享受医疗费用报销等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失业后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津贴、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津贴等。
住房公积金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还贷本息等住房相关费用。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