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的最新规定
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是个人参保缴费工资收入或经营收入的基准,用来确定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金额。根据最新规定,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有了以下调整:
个人参保人员
个人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以个人上一年度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确定。
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对于未足12个月的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上年度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本人申报的工资:个人可自愿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基数,可以自行选择以下方式:
本人申报的收入:自行申报的收入不得低于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平均收入:以个人上一年度灵活就业收入的12个月月平均收入为基数。
调整规则
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的调整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每年调整一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综合考虑,并自次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调整前的基数。
已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其计算基数按本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在确定社会保险费计算基数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计算基数以人民币表示,不包括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的工资收入。
缴费基数未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一段时间内无工资收入的职工,可按当地规定办理停缴社会保险费手续,后再按规定恢复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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