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详解《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作为保障国民基本生活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费用的征缴范围备受关注。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工资性收入
指用人单位向其在职职工支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年终加薪等具有工资性质的收入。
不包括福利性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独生子女补贴、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收入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
包括经营性收入、劳务报酬收入、财产性收入以及其他符合国家规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收入。
事业单位人员工资
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的工作报酬。
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具有工资性质的收入。
社会保险补贴
指各级政府和社会团体的社会保险补贴。
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企业失业保险补贴、抚恤补助金等。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补助基金
指各级政府和事业单位划拨的社会保险补助基金。
用于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他收入
除上述收入外,法律、法规规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收入。
例如,境外所得、国际组织所得等。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明确规定,以下收入不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
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
社会救济金、抚恤金、救济金等;
军队、武警部队、司法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
撕毁、作废的支票、汇票、信用卡以及其他不属于收入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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