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适用范围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人员: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被用人单位聘用的外国人;
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条例各地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条例》授权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各省、市、自治区已陆续出台了实施细则,对适用范围、征缴程序、缴费基数、费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北京实施细则
《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北京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适用范围,包括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职工;
个体工商户;
自由职业者;
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上海实施细则
《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上海市的社会保险费征缴适用范围包括: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中的职工;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外籍人员;
其他依法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
其他省市实施细则
其他省市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表述基本一致,均以《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基础,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在实际征缴中,各地还制定了相应的配套细则和操作指南,进一步明确了征缴程序、缴费标准等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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