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新规:划重点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23年)》(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社会保险费征缴作出了一系列新规定,划重点如下:
扩大征缴范围
《条例》将参保范围扩大到了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以及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自谋职业人员、个体经营者、网络预约配送员等。
优化征收方式
《条例》优化了社会保险费征收方式,实行“属地征收”和“源泉征收”相结合的原则。属地征收是指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源泉征收是指由缴费义务人的工资发放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代为征收社会保险费。
提高缴费基数
《条例》提高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企业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调整为40%~300%。
加强稽查执法
《条例》加强了社会保险费稽查执法力度,赋予税务机关对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的检查权。对于拒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处以罚款。
保障基金安全
《条例》对社会保险费基金管理作出规定,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费基金收缴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费基金的安全和完整。
《条例》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平稳运行,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全面的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了解并遵守《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共同维护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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